对于遗产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遗产应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积极的财产,另一个是消极的财产,其中积极的财产指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性的权利,而消极的财产,则是指被继承人的财产负担,即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
另一种理解认为遗产只包含了前者,即遗产仅仅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不包含消极财产部分。
我国的遗产仅为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
关于遗产的规定,《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此条规定的遗产仅指积极财产,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包含债务。
一是该条文使用了正面表述的方式,并没有使用个人的财产负担、或是财产和义务等表述,而财产一词通常指具有正价值的资产,不包括债务。
二是对于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处理规则,在《民法典》1161条中单独进行了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超过遗产价值(即“资不抵债”),继承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除非自愿清偿)。从此可推知,对于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的“概括性”
《民法典》第1123条对继承的办理顺序进行了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里的继承,不单单包含前面所说的遗产,而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全部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遗嘱、遗赠的内容来去继承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而不仅仅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小结
《民法典》第1122条中的“遗产”仅指积极财产(资产和财产性权利),不包含债务。 债务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需要继承人继承并去处理的法律关系之一。这样从法律上既保护了继承人不会因被继承人的债务而陷入无限责任,同时也让债权人只能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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