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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发布者:宋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264人看过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VS 长沙市迅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鑫运九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主旨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内容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范围为限,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及于保险人。

基本案情

长沙日立汽车电器公司与迅安货运公司在 《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输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货物运输保险费由甲方负责办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害,乙方只对保险公司未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提出的对货物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日立公司委托迅安货运公司运送发电机,迅安货运公司收货后,将发电机交由鑫运物流公司实际运输。运输途中发生追尾,货物因包装被挤压变形而被遭到拒收。该货物属长沙日立公司与海上保险公司约定的承保范围,海上保险公司按照定损后确定的理赔金额全额赔付,然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据此向迅安货运公司提出追偿请求。迅安货运公司基于上述《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认为其仅对保险公司未赔部分承担责任。海上保险公司诉请判令迅安货运公司、鑫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开福区法院一审驳回海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被保险人对造成事故的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根据长沙日立公司与迅安货运公司的约定,对运输途中出现的货物损失,长沙日立公司只能就“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和“惩罚性处罚”要求迅安货运公司予以赔偿。海上保险公司在向长沙日立公司支付保险赔偿后,相应地代位取得长沙日立公司向迅安货运公司索赔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得优于长沙日立的权利,即其亦限于“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和“惩罚性处罚”两类损失。迅安货运可以向长沙日立主张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向海上保险公司主张。鑫运物流公司经迅安货运公司委托实际运输,委托人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自然及于受托人,鑫运物流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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