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 VS 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望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当调解协议上的赔偿项目、范围和金额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时,即使调解协议未经保险公司确认,对保险公司也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熊伟为其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期间,熊伟驾车与彭石泉驾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彭石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熊伟支付医疗费用,并一次性赔偿315 000元,熊伟依约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审理结果
岳麓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熊伟的部分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确认了本案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并根据实际支付情况认定熊伟的损失金额,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熊伟56 518元。
裁判思路
未经保险公司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不必然对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也未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本案调解协议签订后,既没有当事人申请撤销,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调解协议上的赔偿项目、范围和金额,也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熊伟也确实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因此,二审判决根据调解协议予以确定熊伟的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