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颜X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XX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今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履行其给付义务。2020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颜XX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执行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24执331号案件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