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XX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称考虑到兄弟感情,加之李XX眼睛残疾,应诉多有不便,XXX现已将一审判决确定的4244.07元赔偿款给付李XX,故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李XX负担。李XX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多预交的300元由其持据到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XX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称考虑到兄弟感情,加之李XX眼睛残疾,应诉多有不便,XXX现已将一审判决确定的4244.07元赔偿款给付李XX,故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李XX负担。李XX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多预交的300元由其持据到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