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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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土地承包金)胜诉案例:发包人恶意拒收承包金,无权以承包人未缴纳承包金为由解除合同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44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9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身份: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上诉人: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某某人1、某某人2(原承包人继承人)

一、案件背景

原承包人与某某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签订《农业综合开发承包合同书》,承包村集体山荒地及水库,承包期限50年,承包金按照实际栽种果树株数乘以对应年度单价计算,同时约定承包人每年向村委会无偿提供草鲢鱼400斤。合同履行多年,历经多轮诉讼。原承包人2023年死亡,两名被上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承接案涉承包合同权利义务。

后某某村民委员会提起一审诉讼,诉讼请求两项:①请求解除案涉承包合同;②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20102025年承包款合计153000元。一审判决全部驳回村委会全部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我方为继承人一方二审代理人。

二、我方核心抗辩逻辑(二审代理思路复盘)

本案最大难点:案件历史久远,合同承包金计算方式高度依赖果树实际株数,案涉山地地形复杂,面积大,现场清点难度高;村委会多年拒绝接收承包金,双方矛盾累积二十余年。我方二审围绕三大模块组织抗辩:合同不应解除、原告诉请承包金计算方式不成立、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一)案涉承包合同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应当继续履行

上诉人村委会上诉罗列四大解除理由:拖欠承包金、多年未交付草鲢鱼实物、继承人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开发进度未达到预期1000亩的规划,主张依据《民法典》563条行使法定解除权。 我方观点:

1. 并非承包人拒不交钱,而是村委会持续拒收承包金。从证据链上,原承包人以及继承人持续多年通过邮政按址汇款,汇款备注明确为山地、水库承包金,但汇款均被村委会退回,有完整汇款凭证、退汇记录、信访记录佐证。债务履行障碍来自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不能归责于债务人,不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2. 草鲢鱼实物给付义务无法履行责任不在我方。在村委会持续拒收款项前提下,要求承包人每年现场交付鲜活草鲢鱼不具备现实可行性,鱼类极易死亡变质。我方采取折价随承包金一并支付的方式履行义务;同时村委会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曾经催告交付鱼货,也无法证明产生实际损失,该从给付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足以解除整份50年期限承包合同。

3. 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案涉合同属于公开协商方式订立的其他方式承包,并非家庭内部承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继承人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上诉人以继承人户口不在本村、非集体成员为由否定承包资格,属于混淆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法律规则。

4. 开发进度问题:合同约定是“按发展需要逐步开发”,并非要求立刻完成1000亩开发。承包人已经实际经营近30年,办理林权证,持续种植果树,不存在抛荒、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不具备《民法典》563条合同目的落空的解除事由。

综上,全部解除事由均不成立,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二)上诉人主张153000元承包金计算标准,缺乏事实证据

上诉人主张按照100亩、每亩60株估算,推算出总金额153000元。 我方抗辩要点:

1. “每亩60株”仅仅是上诉人单方陈述,并不是生效判决确认查明事实;另案庭审当中相关表述只是当事人单方说法,没有经过司法确认,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计算依据。

2. 案涉山地地形复杂,人工清点难度极大。一审法院释明举证责任,分配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上诉人拒绝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风险。

3. 合同明确承包金按照实际栽植果树总株数计算,我方一审明确表态愿意配合双方现场清点,但上诉人消极拒绝配合清点。在没有客观清点、没有鉴定前提下,不能直接采信上诉人单方估算金额。

关键诉讼点:虽然我方不认可对方153000元的单方计算,但我方十余年持续汇款(虽被拒收),汇款金额构成债务人自身对债务金额的自认,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应付承包金的参考依据。

(三)债务分段处理:区分被继承人遗留债务与继承人后续承包债务

原承包人死亡时间为2023年01月10,债务必须切割两段:

1. 死亡之前承包金: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只需要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 死亡之后:继承人基于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该阶段承包金属于继承人自身合同债务,不以继承遗产范围为限。

三、二审裁判结果(重点金额)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大部分代理观点:不支持解除承包合同;撤销一审全部驳回的原判,改判:

1.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原承包人生前(2010-2023.1.10)承包金:52180元;

2. 继承人直接支付继承承包之后(2023-2024年度)承包金:13000元;

3. 驳回上诉人其余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153000元高额诉请,未被全额支持)。

受理费重新分配:一、二审诉讼费各3360元,双方按比例分担。

核心裁判亮点:二审没有采信上诉人单方估算153000元,而是参考我方多年被退回汇款记录认定应付承包金总额,同时严格区分遗产债务与后继承包债务。

四、律师办案复盘|实务启示

1. 债权人拒收履行,不能把违约后果转嫁债务人。土地承包纠纷当中,如果承包方主动履行付款,但发包方拒收,一定要完整留存汇款凭证、备注、退汇凭证、信访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我要履行,对方不收”,这是本案胜诉关键。

2. 区分“家庭承包”和“公开协商其他方式承包”,很多村委会容易混淆法律条款,认为承包人死亡非本村村民就不能继续承包,该法律观点不能成立;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允许继承。

3. 承包金计算高度依赖事实证据,单方估算数字很难被法院直接采信。合同约定按实际株数计算,原告方负有举证义务;法院释明鉴定,一方拒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但本案特殊在于,债务人持续汇款的行为,即便被拒收,汇款金额可以构成对债务金额自认,成为法院裁判参考依据。

4.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切记债务切割: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是关键分界点,死亡前属于遗产债务,限定继承;死亡后继承人继续经营产生债务,属于自身债务,二者责任边界不一样,代理案件必须拆分,避免当事人承担超出范围责任。

本案上诉人起诉主张153000元,二审最终支持合计65180元(52180+13000),大幅度压缩原告诉求金额,同时保住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对于我方当事人而言属于实质性胜诉结果。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执业年限20+。 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