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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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合同纠纷胜诉案例:签订保底收益合同终获赔25万元 按月对账才是胜诉杀手锏

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43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9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笔记|茶叶会所合作保底收益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身份:原告代理律师

当事人信息脱敏:

原告:某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六:某某人1、某某人2、某某人3、某某人4、某某人5(目标公司股东)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合作运营茶叶会所项目。合作模式:原告负责场地、装修、茶叶货品、门店全部运营成本;被告投资公司输出客户资源,把案涉会所作为自身对外接待场所,原告预留专属包间供被告使用。

利益分配规则:被告导入客户产生毛利润,双方按照乙方55%、甲方45%进行分成;同时设置保底条款:被告承诺每年通过自身客户产生毛利润不低于60万元,若实际毛利润不足60万,被告需要补足,保证原告每年分得毛利润不低于27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过错方承担。

合作周期届满,经双方核对,被告导入客户实际产生毛利润仅37725元,远达不到合同约定60万元年度保底标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主张补足利润差额253021元,并追索本案律师费8000元;同时起诉全部股东,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要求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部分股东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被告投资公司当庭抗辩:合同存在欺诈、条款显失公平;原告存在占用专属包间的违约行为;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我方代理核心逻辑与法律观点

(一)案涉合作协议以及保底收益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1. 案涉协议经过多轮微信磋商谈判形成,并非原告单方拟定强制签约。磋商聊天记录完整留存,保底条款是双方充分博弈之后自愿约定,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2. 商业保底条款,属于商事主体对商业风险自主安排。被告作为商事主体,应当预见保底义务带来的商业后果,应当恪守合同约定。

实务重点:合作全过程坚持按月对账,建立专门财务微信群,每月把营收、成本、毛利润统计表格同步推送至群聊。即便对方不书面盖章回传确认,长期持续对账留痕,固定全部经营数据,成为本案核心证据。本案当中被告对微信群内统计出来的实际营业额、毛利润金额当庭予以认可,为我方诉讼请求打下事实基础。

(二)关于被告抗辩“原告占用专属包间构成违约”应对思路

被告提出原告多次占用约定专属包间,影响客户接待,导致业绩不达标。我方庭审认可确实发生过两三次临时占用包间情况,但属于偶发行为,并非持续性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于根本性违约,不足以完全免除被告的保底补足义务。法院最终酌情小幅调减应补足金额,而没有直接驳回全部保底诉求。

(三)律师费主张:合同明确约定过错方承担律师费

《合作协议书》明文约定发生纠纷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由过错方承担。我方完整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回单,形成完整证据链,律师费应当由违约方被告投资公司全额承担。

(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思路与风险预判

我方起诉同时主张,目标公司债务已经到期,应当触发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要求五名股东分别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观点: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实缴出资。但司法实践当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般要求经过执行程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确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诉讼阶段还没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不抵债,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股东加速到期的诉求。

> 办案提示:可以将未实缴股东一并起诉作为诉讼策略,但要充分释明当事人诉讼风险,该诉求在审判阶段获得支持门槛较高,可后续在执行阶段另行处理。

三、本案裁判结果

1. 判令被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作保底补足款250000元(原告诉请253021元,因原告偶发占用包间,法院酌情扣减3021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3. 驳回我方要求各位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15元,大部分由被告投资公司负担。

四、律师办案复盘|实务启示

1. 商事合作,按月对账留痕至关重要,是本案胜诉关键。

合作经营类案件,很多纠纷最后卡在“没有共同确认的结算数据”。建议合作双方建立专门对账群,定期输出营收、成本、利润明细,即便对方不盖章签字,持续推送、聊天记录留存,也可以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本案就是依靠微信群月对账记录锁定全部经营数据,被告对数据真实性无法否认。

2. 商事保底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经过充分协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法院一般尊重商事主体风险安排。但要注意:如果己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法院可能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扣减款项,所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尽量避免己方出现瑕疵履行。

3.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诉讼阶段支持条件严苛。

不要抱有只要公司欠债,就可以直接在一审阶段把认缴股东一并判赔的期待。审判阶段,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更常规路径是拿到胜诉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手段查无财产之后,再追加未实缴股东。

4. 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律师费、诉讼费承担主体。发生商事纠纷,合同有明确约定,主张律师费才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务必保存好委托合同、发票、转账凭证一套完整证据。

本案我方核心诉求基本实现,仅因我方轻微履行瑕疵被酌情扣减少量金额,股东责任部分虽未获得支持,但也为后续执行程序预留救济路径,整体属于胜诉结果。

陈志祥律师,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律本科,执业年限20+。 专注于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02108688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13501200210868878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