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日,上海龙威威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公司”)与东北美食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公司”)签订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一二八路101号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22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日。每月租金20000元,押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东北公司正常营业。但,上海市于2022年3月中旬开始爆发疫情,人流量减少,同年3月28日因配合防控政策,东北公司停止营业。
东北公司诉求:
因为疫情期间没有营业收入,要求承租方免除疫情期间所有租金。
龙威公司认为:
疫情对双方均有损失,如东北公司坚持不付租金,将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租赁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有失公平。而且,最高院也已经发布了疫情期间关于经营性租房的指导意见,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故,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