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A乘坐他人超载驾驶的清洁作业车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大巴车相撞,事故结果导致清洁车载乘客两名(含A)当场死亡,驾驶员受伤。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清洁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大巴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乘客两名(含A)不承担责任。
我方委托当事人即 A的家属多次与驾驶员、驾驶员家属、大巴车公司协商,对方均对应付的赔偿金不予理会和支付,我方委托当事人委屈万分一度想要跳楼威胁但对方均不为所动。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也多次陪同当事人与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
2、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驾驶员、驾驶员驾乘车辆的保险公司、大巴车所属客运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拒绝及时履行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驾驶员系个人,在律师介入前未被拘留,一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主要赔偿人保险公司在未收到法院判决的情形下,也不会轻易支付赔偿金。
本案在诉讼中,争议焦点为A系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到底是参照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交通事故发生后,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原因如下:
一、在当事人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如果对事故认定不服,专业律师能帮当事人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保险公司或车方自愿承担除外)才能获得。三、先前的交通事故赔偿有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区别,两者赔偿金额差距在2/3左右。但现在已经取消了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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