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靳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与被告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XX主张上述转让合同签订后,其持续向XX公司交纳房屋租金直至2018年,租赁合同到期后,XX公司虽未与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现该公司负责人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故应退还租房押金7000元。XX公司抗辩主张双方之间确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但其是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方知晓靳XX与毛XX之间的转让情况,且并未收到涉案房屋的押金,故不同意退还,靳XX未就其向XX公司交纳押金的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靳XX与XX公司就涉案房屋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均认可确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靳XX虽主张XX公司应退还租房押金7000元,但该公司辩称并未收到押金,靳XX亦未就其已支付押金且XX公司应向其退还押金的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靳XX之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靳XX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靳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