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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拆迁律师;房屋违法拆除行为 四被告被判决违法拆迁赔偿胜诉

发布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拆迁安置 |199人看过


  贵州省黔东南州的刘女士在原住村中建有两栋房屋,相关部门认为其违规建房,对房屋实施了拆除。为此,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参与拆除的四部门告上法庭,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出庭。近日,刘女士胜诉,四部门的拆迁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

  多户建房 唯独一家被拆

  刘女士原为贵州省黔东南州某村村民,2013年在该村建了两栋房屋。2020年2月,当地镇政府、县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执法局四部门向刘女士的父亲作出《履行限期整改催告通知书》,以刘女士占用其父承包的责任田违规建房为由,要求刘女士自行恢复原有种植条件,否则依法拆迁违法。

  当时,刘女士在外地做生意,接到父亲的电话不以为意。她认为自己所建房屋合法,符合一户一宅条件,而且村里多户房屋都是如此建设,所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房。不料一个月后,四部门联合将她的房屋违法拆除。

  其他村民的房屋安然无恙,而自己的房子却被拆除,刘女士不服,认为是相关部门因自己户口不在该村,就选择性执法,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四部门的拆迁违法行为违法。

  据法力争 四被告被判违法

  2020年11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四被告称:刘女士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理应拆除。原告刘女士违法事实清楚,被告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以法为据,指出:

  第一,四被告作出的《履行限期整改催告通知书》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但上述条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应该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县执法局、镇政府无权作出上述通知;县资源局、县农业局虽然有权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罚,但未按照《行政处罚法》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所以,四被告的处罚程序违法。

  第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执行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拆迁执行权。四被告未向法院申请,直接对原告房屋违法拆除,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县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执法局四被告行政拆除原告刘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对占地建房行为,谁有行政处罚权?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占地建房处罚决定,谁有行政执行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政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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