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7 年 4 月,当事人亲属白某因右下肢外伤,前往燕郊某康复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软组织挫伤等伤情。院方先后为患者实施骨折复位固定术、皮肤软组织清创负压吸引术等多项手术。住院治疗 35 天后,患者于 2017 年 5 月突发身体不适,最终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在整理诊疗资料过程中发现,患者入院检查的心电图已提示存在心梗风险,但院方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延误诊疗时机,这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的重要原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无果,家属身心遭受巨大打击,遂委托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张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多项损失共计 30 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家属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患者伤情属于工伤,相关损失应由工伤赔偿先行赔付,同时提出家属在纠纷处理中存在过错,要求抵扣相关费用,双方争议极大。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部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沟通记录等百余页证据材料,逐页核查诊疗流程,锁定院方对心梗风险处置不当、未尽审慎诊疗义务的核心过错点。考虑到医疗纠纷专业性极强,诊疗过错、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无法仅凭主观判断,我正式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专业鉴定。
鉴定阶段,我陪同家属参与司法鉴定听证会,向鉴定机构完整陈述诊疗过程、指出病历中的问题,结合医学常识与法律规定,论证院方诊疗疏漏与患者死亡的关联性。最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燕郊某康复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原因力为轻微至次要之间。
针对被告提出的 “工伤先行赔付” 抗辩理由,我当庭明确:工伤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医疗损害纠纷无需以工伤处理结果为前置条件,该抗辩无法律依据。同时,针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争议,我方如实提交患者务工证明,完整陈述当事人诉求与事实依据,配合法庭逐一核实各项损失明细,依法主张合理赔偿。此外,对于医院提出的住宿费、停尸费等额外抵扣诉求,我主张该部分费用与本案医疗损害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整个办案周期历时一年有余,历经立案、证据交换、司法鉴定、多轮庭审辩论,我始终全程跟进,多次与承办法官、鉴定机构沟通,固定关键事实与证据,全力维护家属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双方举证及庭审情况作出一审判决:
1.认定被告医院诊疗存在过错,结合鉴定意见,判令医院按照4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扣除医院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判决燕郊某康复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4404.55 元;
3.结合患者离世给家属造成的精神创伤,酌定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 元;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医院承担。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已按照判决内容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家属拿到赔偿款后,对案件结果表示认可,对我方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表达了诚挚感谢。
四、案件总结与办案心得
医疗损害纠纷是维权难度较高的案件类型,一方面医学专业壁垒高,普通人难以识别诊疗过错;另一方面举证、鉴定流程复杂,责任比例划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案能够取得良好结果,核心在于两点:一是精准锁定诊疗过错,依托完整证据链配合司法鉴定,让院方责任有据可依;二是厘清法律关系,逐一驳斥对方不合理抗辩,保障当事人合法赔偿权益。
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及家属本身已承受身心双重痛苦,作为代理律师,不仅要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与办案经验还原事实、划分责任,更要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本案也提醒广大群众,若遭遇疑似医疗损害事件,务必第一时间留存完整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凭证等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过错事实,依法理性维权。同时,医疗机构也应严守诊疗规范,履行诊疗注意义务,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