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左XX、吕XX、金XX、长春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向上诉人刘X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2019年8月20日前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刘X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