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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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正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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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上诉人借贷纠纷,上诉成功,成功追回恋爱期间借款

发布者:王春望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2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x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望,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x中

  郝x英与龙x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民初125x号民事判决,郝x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x英上诉请求:1.撤销(2021)黔0628民初125x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郝x英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保全费用由龙x中承担。事实及理由:1.郝x英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与龙x中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要求龙x中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龙x中明确答复今年内还清。庭审中龙x中对收到郝x英转账437484元的事实表示认可,郝x英也认可龙x中已偿还了82500元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的,龙x中应承担继续还款义务。一审法院以龙x中与郝x英是男女朋友关系,驳回郝x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对案涉资金属于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性质未作认定,也未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判决结果与认定的事实相矛盾,存在程序错误;3.龙x中隐瞒已婚事实,收到郝x英转去的钱款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会还款,双方并未建立男女朋友关。一审法院对龙x中还款金额82500予以认定,却对龙x中尚欠郝x英的剩余款项354984元未作处理,对该笔欠款资金的性质也未作出认定,作出的判决偏离了客观事实,有失公正。

  龙x中二审中未作答辨。

  郝x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x中立即偿还郝x英借款本金375,885元(利息以375,88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由龙x中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0月,郝x英与龙x中在浙江省绍兴市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相识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3月19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郝x英通过微信红包方式陆续向龙x中支付32,434.02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龙x中支付399,879.99元,通过支付宝陆续向龙x中转账支付5,170元,共计437,484.01元。该款项部分用于双方在一起期间吃饭等费用,龙x中未向郝x英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龙x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郝x英转账支付62,500.99元,郝x英未出具收条等凭证。微信昵称“~一心为你、”的注册登记人为龙x中,龙x中向郝x英转款的金额中包含有表达情谊的数字“520”和话语“老婆生日快乐”,郝x英向龙x中发送的微信红包中也包含有表达情谊的数字“13.14”,并在支付宝聊天记录中称呼龙x中“老公”。庭审中,郝x英自认龙x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款62,5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还款20,000元,共计还款82,500元。郝x英、龙x中自认双方各自有家庭,均未解除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采纳了当事人陈述、微信支付凭证、支付宝支付凭证、身份证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以借贷双方有借贷合意并完成了款项给付的事实为成立条件。郝x英与龙x中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相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相互转款,该款项部分用于双方在一起时生活等开支。双方当事人并未向对方出具任何《借据》等债权凭证证实已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郝x英以借贷关系起诉龙x中偿还借款只是表象,其行为不能证明龙x中有向郝x英借款意愿及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郝x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郝x英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郝x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2元,保全申请费2,672元,由郝x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郝x英与龙x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以下内容:郝x英问“你欠我430358元到底什么时候还给我”,龙x中回答“今年”。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郝x英与龙x中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郝x英与龙x中各自有婚姻家庭,双方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进行不正当男女交往。郝x英多次向龙x中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共计437,484.01元,龙x中已向郝x英还款82,500元。郝x英与龙x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郝x英催促龙x中还款,龙x中表示同意还款的事实。综合考虑郝x英与龙x中交往时间、交往方式、经济往来情况,应当认定郝x英与龙x中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龙x中应向郝x英还款金额按437,484.01元-82,500元计算,为354,984.01元。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依法应以郝x英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间2021年4月6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以354,984.0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时止。对郝x英超出本院认定金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郝x英所持上诉请求及理由能够成立,应予支持。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125x号民事判决;

  二、由龙x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郝x英偿还354,984.01元,并以354,984.0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本金偿还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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