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12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德江县看守所。
援助辩护人王XX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1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2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德江县看守所。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安XX、罗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黔0626刑初9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XX、罗XX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安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罗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安XX、罗XX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安XX以原判量刑过重,其未参与盗窃被害人李X、冯XX家两起事实、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罗XX以原判量刑过重,其在中医院隔离的12天未折抵刑期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6刑初9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