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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河南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康智刚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岳X因与上诉人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西吉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098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上诉人西吉XX的法定代表人郭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方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西吉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岳X与西吉XX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虽然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排除了岳X的部分合法权益,但其实质内容还是关于双方的劳动工作中权利、义务以及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的约定,应当理解为是对双方的劳动关系的确定。二、西吉XX扣押岳X银行卡,以岳X名义贷款而由西吉XX控制支配适用,变相收取劳动者的财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返还岳X。
西吉XX辩称:一、西吉XX仅是对岳X在校期间进行实训,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一审法院已经作出认定。二、关于设备租赁费用,双方签订的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有明确约定,该24000元本就是岳X应当支付给西吉XX的设备租赁费用,岳X后期因自身原因单方退出实训,设备租赁费无需退还。三、关于银行卡保存。岳X自愿贷款支付给西吉XX设备租赁费,该笔贷款需要按月偿还本息,后由于岳X还款能力不足,经与西吉XX口头协商一致同意,在双方保持实训合作关系的前提下,由西吉XX先行借给岳X,待岳X毕业工作后偿还该笔借款。西吉XX的出借方式为每月转账到岳X银行卡中,为了防止岳X改变该笔借款用途,西吉XX在征得岳X同意后对该银行卡进行统一保管,并非岳X所说的“扣押”,并且当岳X提出取回该银行卡的需求时,西吉XX没有任何拒绝的行为,当天就送还此卡。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岳X的全部诉讼请求。
西吉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岳X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岳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岳X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2017年11月自愿报名参加其学校与西吉XX合作的校企合作实训,期间西吉XX仅是对岳X在学校场地进行技术培养和项目实训,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也已经做出认定。根据双方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第一条第二项的约定,岳X未通过测评考核,西吉XX无需按照协议约定对参加实训的在校生支付“工资”。并且,2019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为公司放假期间,2019年2月中旬至2019年4月岳X为准备专升本主要时间在学校复习,只是偶尔到公司参加实训项目,在岳X未通过测评考核,而且连续数月未到公司实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西吉XX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工资”,明显错误。二、关于电脑设备租赁费用,双方签订的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有明确约定,岳X自愿向贷款平台贷款24000元支付给西吉XX后才有权使用设备,该24000元本就是岳X应当支付给西吉XX的设备租赁费用。岳X后期因自身原因单方退出基地实训,设备租赁费本就无需退还。
岳X辩称:一、岳X虽然系在校大学生,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岳X作为劳动者的地位。双方之间签订的外包基地合作协议,意味着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了劳动关系。虽然双方协议的名称并不是规范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其内容已经明确地反映了双方就此之间的工资支出以及劳动内容,已经符合了劳动法上关于双方权利地位以及劳动支出等各项内容,就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二、关于电脑设备租赁费,西吉XX作为用工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而并非要求岳X(作为大学生)以借贷的名义去提供租赁,该种行为已经明显地违反了用工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的规定,这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所以西吉XX要求返还设备租赁费是不合法的。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西吉XX的诉讼请求,支持岳X的诉讼请求。
岳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西吉XX支付岳X劳动报酬21500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2、西吉XX补缴岳X在职期间社保或补偿岳X相应金额的损失9723元;3、西吉XX支付岳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7700元;4、西吉XX支付岳X经济补偿金7000元;5、西吉XX返还收取岳X的押金13559.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岳X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2016级的专科生,专业是计算机应用技术,于2019年7月毕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甲方)与西吉XX(乙方)签订有校企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项目名称“牧业.西吉XX行业学院”(曾用名为牧业&西吉XX服务外包基地)。2、合作内容(1)共同培养适应动画,影视行业需要的专业人才;(2)共享人才资源,建立共享机制,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共同参与有关专业建设(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材、实战案例等方面)和人才培养。3、合作时域从2017年10月-2022年10月,每届学习时间为2年。4、合作预期效果。促使学员在大学毕业后,能够达到市场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顺利进入工作岗位,达到毕业即就业的目的。5、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负责提供合作学院在甲方校内的教学场所,鼓励在整个教学期间到乙方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课程学习,学生在乙方实训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优先向乙方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等等。6、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配合甲方,派出专业人员对合作学院学生的专业技能及专业实训进行培养教育,负责该学院的教学设备购置、场所装修、团队建设,对学生的管理、与学生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必须是学生自由,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结合乙方实际为甲方学生提供适宜的实训条件,推进合作学院成功运转,让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实操项目训练,达到毕业即就业目的。
2017年10月23日,岳X(乙方)与西吉XX(甲方)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一、合作内容。1、该合作全部合作时间总长为24个月时,其中培训期6个月时,试用期3个月时,运转期15个月时,由于高校作息的特殊性,这里对月时作出解释:1月时=23个工作日=(23*8)184个小时。2、该合作培训期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合格者可以进入基地试用期,试用期甲方为乙方支付人均工资2000元人民币/月时。不合格则顺延培训期一个月时,顺延到期后仍不达标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该基地。试用期结束后进入该基地15个月正式运转期,甲方为乙方支付人均3500元人民币/月时。试用期不合格者顺延试用期一个月时。顺延到期后仍不达标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该基地。3、该合作到期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就业服务方案,供双方互选:A、甲方聘用乙方成为公司员工,并在该基地继续工作;B、甲方聘用乙方成为公司员工,并调到公司本部工作;C、甲方为乙方提供创业平台,支持乙方自组团队创业;D、双方亦可解除合作,各自选择发展方向,双方无连带责任。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业务需要,设定教学内容和培训方式时间;2、提供具有符合培训标准的核心师资和教学设施;3、记录学生的出勤、作业、纪律等情况,并给予相应课程的评分;4、培训结束后,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通过项目部测评,甲方需聘用乙方在本基地就职,甲方需按照第一条第二项支付乙方工资;5、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基地输出项目,并管理乙方制作项目。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自主自愿参与该合作;2、有权获得足够的教学资源,接受优质培训,其中包括场地、设备、师资、案例等;3、乙方培训结束后可在该基地实习工作,并获得合同约定的待遇;4、乙方需遵守该基地的管理制度和就业考核制度,具体见《西吉动漫外包基地管理制度》;5、乙方须保证培训结束后在甲方考核录用之日起至少在甲方安排的岗位上工作18个月以上(包含18个月)。四、第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违法乱纪、违反该基地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工作时限不超过18个月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不再承担就业责任,并从违约之日起不再退还租金及支付工资。2、乙方培训期不存在违约情况下,未通过甲方试用期和运转期测评的,可顺延一个月强化培训。3、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课程、教学设施、实战项目的视为违约,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日,岳X(甲方)与西吉XX(乙方)签订《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一、甲方租赁乙方电脑整机及相关设备一套,设备清单及配置以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清单为准。二、甲方所需的服务及费用:1、租用时间: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2、乙方按每台电脑24000元收费。3、付款方式: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金额一次性付款给乙方。
岳X以自己的名义在贷款平台上借款24000元,分24期偿还,前9期每月还款本息216.18元,后15期每月还款本息1937.1元。该24000元实际由西吉XX使用,西吉XX每月将还款本息转给岳X,由岳X按时向贷款平台还款。截止到2019年3月份,西吉XX已向岳X支付17期借款本息共计17442.42元,之后的7期西吉XX不再支付,岳X自己出资向平台还款。
岳X在西吉XX公司实训期间,西吉XX为岳X制作了胸卡,岳X参与西吉XX的考勤,并参与了西吉XX承接的部分影视后期制作项目的具体工作。岳X称自始没有见到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电脑设备,西吉XX交给岳X的电脑设备不符合影视后期制作工作的要求,与24000元的租赁价值严重不符。并称2019年元旦时西吉XX给了岳X500元生活费。
2019年4月19日,岳X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西吉XX支付劳动报酬、社保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高新区劳动仲裁委以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郑XX仲不字(2019)第06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岳X送达。岳X向一审法院起诉,遂形成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经岳X、西吉XX质证的下列证据及西吉XX庭后提交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岳X庭后提交的毕业证复印件、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岳X的胸卡、考勤表、优酷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2、《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西吉XX制作的付款清单。
庭审中,岳X提交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用人单位意见处加盖了西吉XX的公章,学校意见处加盖了“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专用章”两枚印章,日期均为空白。西吉XX质证称:该就业协议书是当时西吉XX为了配合学生获得毕业证加盖的公司印章,用人单位意见处为空白,应聘意见一栏毕业生签名处“岳X”签名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此时尚处于培训阶段,在岳X未获得毕业证之前,西吉XX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岳X、西吉XX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西吉XX与岳X所就读的郑州牧业经济学院签订有校企合作协议,岳X在上学期间自愿与西吉XX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参与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实战经验,掌握应用技术,为毕业后的就业打好基础,故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是高校与毕业生、用人单位有关毕业生就业意向的约定,仅有三方协议不能认定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岳X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社保损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岳X在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时已年满18周岁,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西吉XX应当向岳X支付“工资”,标准为“试用期甲方为乙方支付人均工资2000元人民币/月时”、“正式运转期甲方为乙方支付人均3500元人民币/月时”,但西吉XX一直未向岳X支付,构成违约,岳X从2019年4月起不再到西吉XX参与项目,并向高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应视为与西吉XX解除合同关系,且有权要求西吉XX支付拖欠的工资。按照合同约定,培训期6个月不需要支付工资,岳X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共履行合同17个月,岳X仅请求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工资21500元,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24000元电脑设备租赁费问题,因岳X、西吉XX签订有《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岳X通过贷款向西吉XX支付了24000元,西吉XX通过还贷的方式每月向岳X返还租金,双方均履行了租赁合同义务。根据《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的约定“乙方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违法乱纪、违反该基地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工作时限不超过18个月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不再承担就业责任,并从违约之日起不再退还租金及支付工资”,岳X解除与西吉XX的合同关系后,西吉XX不需要再向岳X退还租金,岳X诉请的押金13559.7元即指该部分租金,故对于岳X有关退还押金13559.7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岳X工资21500元。二、驳回岳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其中岳X已预缴10元),由河南XX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西吉XX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考核表,证明目的:岳X实训期间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双方签订的《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的约定,西吉XX无需向岳X支付“工资”。证据二、与岳X同期实训生李XX的转备战申请表、员工聘用合同、转正申请表,证明目的:实训期间,学生通过考核后需要提交转备战申请表及后期所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及转正申请表,岳X未通过考核没有提交过上述申请,西吉XX不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岳X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该份证据系西吉XX单方制作,并没有在工作时间向岳X进行过任何出示,对其真实性及内容的公平性都持异议,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二,李XX的转备战申请表、聘用合同与本案无关,岳X与西吉XX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是第三人与西吉XX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文书能够予以佐证或者说明的,因为西吉XX并不是在劳动局进行过集体合同备案,所以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岳X在上学期间参与其就读院校与西吉XX之间的校企合作项目,并与西吉XX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从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看,合作期间西吉XX为岳X提供培训学习和项目实战,合作到期后,西吉XX为岳X提供就业方案供双方互选,双方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岳X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社保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西吉XX应否向岳X支付相应报酬的问题,岳X在西吉XX实训期间实际参与了西吉XX承接的项目具体工作,结合本案双方协议约定及履行情况,对于岳X请求西吉XX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的报酬215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当。关于电脑租赁设备费用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及《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中的约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岳X诉请的押金13559.7元即为该部分租金,岳X解除与西吉XX的合同关系后,西吉XX不需要再向岳X退还。综上所述,岳X、西吉X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X、河南XX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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