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慧(女)与第三人何某荣于2009年8月3日登记结婚。
2017年8月起,被告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何某荣因经常在该沐足场所消费而与李某相识,并与李某产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荣通过其银行转账和微信转款两项合计37.94万元,其中微信转款包含伴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1314元、520元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其微信向何某荣转账共计9.13万元,代何某荣支付沐足消费款5.64万元,两项合计14.77万元。
原告冯某慧诉请:1.判决确认第三人何某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被告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2.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冯某慧38.58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第三人何某荣与被告李某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之间的转账不属于赠与,而是合作投资等正常经济往来,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冯某慧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冯某慧、李某均不服 ,提起上诉。冯某慧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李某上诉请求 纠正一审判决认定其与何某荣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部分事实,何某荣向其转账不属于赠与,是双方正常合作关系和经济往来,但请求维持一 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何某荣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向李某转款37.94万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慧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慧,何某荣系无权处分。何某荣向李某赠与金额37.94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荣转款金额14.77万元后 ,余下23.17万元,其中50%份额属于冯某慧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遂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川**民终****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 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冯某慧11.59万元并支付利息。三、驳回冯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
冯某慧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 (****)川民抗***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川民再***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川**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20)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冯某慧 23.17万元并支付利息;三、驳回冯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请求返还上述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第三者应当全额返还,而不是只返还一半。
张俊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