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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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免付抚养费”,成年子女患重病,协议可以突破吗?

作者:张俊红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04-27

   【基本案情 】

吴小某系吴某(男)与李某(女)的婚生女,出生于2006年。2012年,吴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吴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全部负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吴某偿还。此后,双方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

2024年,吴小某被确诊患有白血病,病情急剧恶化且无法配型。起诉时,吴小某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读书未毕业,因身体原因尚未独立生活。母亲李某因照顾女儿无法工作,医疗费大部分来源于个人借款,其余部分由吴小某继父筹借。吴某自2024年7月起共计向吴小某转款10000元。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吴小某诉请吴某支付自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400000元。

吴某表示其目前经济困难,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并计划后续通过社会机构为女儿吴小某寻求救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已约定吴某不负担抚养费,其应否承担成年患病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条款也规定,若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显著增加,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子女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吴小某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不负担抚养费,但吴小某罹患急性白血病,必要医疗需求显著增加,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吴小某虽已成年,但目前仍在上学,且因身患重病,需持续接受教育和医疗支持,客观上尚未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吴小某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生父吴某支付抚养费。

吴某虽主张经济困难,但根据子女实际需要优先原则,吴某的经济困难仅能作为调整抚养费具体数额的考量因素,而非免除其义务的法定事由,吴某作为生父应在合理范围内分担抚养责任。

另外,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鉴于吴小某已因病情花费较多,又考虑到吴某的收入情况及家庭负担,以及其已支付10000元的事实,法院酌定由吴某一次性支付吴小某抚养费15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质上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义务,而非仅基于协议约定的约定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益与协议约定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障其生存权益,当子女身患重病或生活陷入困境时,如直接抚养方无力全部负担的,非直接抚养方亦应共同承担。经济条件和生活负担可作为法院酌定抚养费数额的参考因素,不能成为完全免除责任的理由。

张俊红律师,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山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保护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0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抵押担保、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