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和被征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履行有单方的解除、变更权和责成履行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没有强制执行权,如需强拆拆除被征收房屋,只能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未按协议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对其进行催告,如催告后仍不履行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先补偿 后搬迁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在征收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或临时安置义务的,可以不搬出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如果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被逼的,应当对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协议。在征收人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时,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未获得补偿 如何保护房屋
当协议签订后,征收人未履行征收补偿义务且准备要拆除房屋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向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其履行协议义务。
其次,对征收人未履约将要实施强拆向有关房屋征收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请求监督其征收行为,依法行政。
第三,对自己房屋状况及物品进行录像拍照进行证据保全。
第四,如果征收人以履行协议的名义进行强拆房屋,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组织非法强拆行为。
第五,如果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应及时依法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确认强拆违法,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