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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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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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发布者:汤圣泉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252人看过


 房屋征收中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87.征收中承租人是否有权参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承租的房屋在遇到征收时,应当由征收公司、房东、承租人三方共

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实中,很多的征收公司与房东撇开承租人,签

得到合法补偿或出于被动状态,引发各种纠纷。

订二方协议,则侵害了承租人的权益,承租人因为征收遭受的损失

我们认为,承租房屋遭遇征收时,征收人最好是能集合房东和承租

人一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和三方约定,达成房东和承租

人满意的安置方案。额共些要人中的签e8

88租公房遭遇征收,如何确定补偿权利人?

房屋的承租人一般解释为征收补偿的权利人,结合公房的所有权

人和使用权人分离的特点,加之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形变更而发生的

承租人变更的情况,我们将维权实践中如何确定公房承租征收权利人

的情形总结如下:

(1)承租人仍然承租且一直未变更过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就是

征收补偿的权利人。

(2)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

亲人居住,且已经变更承租人姓名,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

人。依据北京市和原单位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

或生前外迁后,此时变更的承租人才是合法有效的,才是权利的享有

者。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

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这

种情况一遇到征收补偿就会出现很大问题,征收补偿的巨大经济利

使得整个家庭、亲人间反目成仇,其原因在于没有及时明确新的公房承

以北京为例,这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

租人。

承租人的须按下列要求办理:由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中请且同

时符合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

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并且经出租人

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时,就要结合未办理变更手续之前房租的实际

缴纳人以及对于房屋日常管理的情况来确定实际的承租人,从而确立

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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