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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之二 合同买卖双方与合同的倾向性

发布者:金渊跃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29人看过

合同审查需要注意合同倾向性以及审查要点(二)

——合同买卖双方与合同的倾向性

除了赠与类合同或易货贸易类的合同,合同中都存在支付货币的买方和换取货币的卖方。通常,买方并不熟悉卖方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质量、性能等细节,双方的信息处于不对称甚至严重不对称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履约责任只是按时足额付款,但其风险是所买的标的是否能够满足所需。而卖方的履约责任则有可能涉及数量、质量、期限、附随义务等方方面面,但其风险只是能否按时如数收到款项。

   如果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卖方完全可以利用买方专业知识上的不足,通过减少功能、降低成本等方式,提供与样品或通常销售的产品在质量标准上的、产品细节上、产品零部件上、产品功能上略有不同的产品,以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同样,如果没有明确的付款期限或明确的违约责任,卖方也有可能拖延付款改作他用。

   当自己一方属于买方时,在审查卖方出具的合同时往往要关注卖方在交易内容、交易方式、问题处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够确保合同的交易目的实现。而在审查卖方提供的合同时,则要关注卖方在质量责任范围、质量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是否在兜圈子,确保卖方买到所需要的内容。而当自己一方属于卖方时,审查卖方或卖方提供的合同都要关注买方付款的金额、期限是否明确,以及是否附加不合理而且买方可以控制其是否成就的条件,确保能够收到货款。

   律师审查合同的一个欠缺是,对交易标的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并因此而难以发现商务条款中存在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应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向业内人士请教等方式恶补相关知识,否则应该建议相关商务条款问题由当事人的技术部门认真审查。

——《完美的合同》第121页  吴江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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