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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邦 | 招聘员工资料作假,HR该如何规避“定时炸弹”?

发布者:广东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327人看过

有人说

HR是公司里最苦逼、又最能干的人

因为,他们在工作中

总是要面对很多复杂的人

解决很多难搞的事......


例如

招聘时

员工以欺诈的手段入职

制造假的学历证书、

假的等级证书

假的技能证书

......


公司的招聘程序不严谨

公司必将承担损失


摩邦与您一起

走进真实法院判例

从判例中规避风险



案情简介


许某于2016年4月在某公司入职工作。2017年3月9日,许某驾驶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御货车,在沿路行驶至某路口转弯时侧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许某本人受伤,货车损坏。


2017年8月1日,许某以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17年10月17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某公司因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因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经某公司申请,仲裁委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终结仲裁审理的决定。


同月22日,许某诉至本院,提出确认许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被告某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处理结果


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应认定无效。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若欺诈的情况系聘用的主要条件时,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某公司招聘录用许某的前提是许某向某公司提交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且系公司聘用的主要条件。2017年7、8月左右某公司审查许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发现许某提交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是伪造的。


即在2016年4月许某在某公司入职开始,某公司因许某提供伪造证件欺诈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许某。即许某提交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这一欺诈行为足以影响某公司与许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


因此,许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原告许某的诉求全部驳回。



风险提示


公司在招聘阶段一定要严谨,不得形式化、简单化。要严格审查应聘人员提交的证件、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否则,即便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失且公司的人才也会流失。


防范措施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招聘程序,加强对劳动者的入职审查。

针对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的问题,具体防范措施有:用人单位可以在《入职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入职和在职过程中应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基本情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且对其自身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或保证。


此外,用人单位可在《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明确界定招聘录用的主要条件和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不予聘用的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招聘程序,加强对劳动者的入职审查,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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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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