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席某与崔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因崔某一直从事投资理财工作,经崔某邀约,席某多次从处购买理财产品,崔某均承诺保本、保息,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席某向崔某转账金额一百余万元。上述理财到期以后,崔某未如期兑付。席某多次向崔某催要上述款项,崔某均以正在追讨款项为由拒不支付。
通过席某提供聊天记说明席某与崔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理财关系,但崔某一直承诺保本保息,且到期后也是崔某在承诺兑付,因此席某与崔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崔某应返还案涉理财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席某得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