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张女士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不和,现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发生了争议。
该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产权人与户主都是王先生父亲的名字,王先生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不久去世了,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一直住在该拆迁安置房中,现在张女士认为房子虽然为张先生父亲的名字。但是系张先生父亲赠与他们的婚房,因此,张女士要求自己对该拆迁安置房也要得到相应的份额。
【争议焦点】
该案例争议焦点: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属于,离婚对此房产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分析】
只有被拆迁人才能够取得拆迁补偿,因此,被拆迁人为拆迁安置房的所有人。本案例中房屋的产权人与户主都是王先生父亲的名字,因此,所有权人是王先生的父亲。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王先生的父亲是在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前不久去世的,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所继承的这间房屋属于婚前取得,应该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张女士主张该房子是王先生父亲赠与他们的婚房,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拆迁安置房应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张女士不享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