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德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个人房产赠与孩子又反悔怎么办?

发布者:家德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82人看过

作者:李静,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师。

向某与包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

2006年11月30日,向某与包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向某抚养。同时约定包某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儿子。

此后,包某以自己经济状况恶化,向某擅自出卖赠与儿子名下的房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原告起诉法院要求:
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被告返还位于XX里的房屋。

被告认为:
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另原告以其经济状况恶劣,若赠与两套房屋将严重危害其生存权为由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原告就此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理由亦不充分。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点: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房屋赠与能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原告包某与被告向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

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已将自己名下约定赠与儿子的房屋擅自出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抗辩,与被告是否擅自出卖赠与房屋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能成为原告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理由。

另原告以其经济状况恶劣,若赠与房屋将严重危害其生存权为由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协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并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予履行赠与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就此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理由亦不充分。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

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判决结果:

综上,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经达成,事后不得反悔,即使后悔,也很难撤销,包括约定财产部分或者全部归孩子或者其他第三方等内容。

重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果,切勿为了想要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而草率签订,事后反悔再起诉撤销,此路行不通,法律已经将该方式封死,所以,三思而后行,慎重对待。

同理,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如果双方为了其他目的,草率离婚,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是双方对各自财产权利等内容的处分,事后无论是否复婚都约束双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