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已达退休年龄,系再就业退休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同被告是否应支持误工费各方产生了分歧。
2018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朝阳道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高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于某打电话给120叫来急救车将原告高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腰骶部外伤、头外伤、右肘外伤等。被告于某开支120救护车费用125元。原告高某治疗终结,出院证载明加强营养并建议继续休息两周。原告到医院复查后,医院再次建议休息一周。原告高某开支医疗费8964.64元,其中包含被告于某垫付的1300元。
原告高某退休后在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电维修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原告主张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3500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原告系退休人员,不应有误工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于某理应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虽已退休,但是尚有工作能力,因交通事故不能上班导致其收入减少,误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误工9天,出院休息3周,合计1个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500元。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是退休人员,赔偿义务人多数会主张由于其为退休人员不应有误工费赔偿。赔偿义务人之主张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不存在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形。但是本案中,在原告高某由于退休工资不足以支撑其家庭支出,自己身体条件可以再就业并且已经实际上实现了再就业的情况下,本次交通事故确实使原告高某发生了误工损失。因此本院认为不能单纯因被侵权人为退休人员就认定被侵权人不存在误工损失,必须结合被侵权人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就业情况进行认定。
实际上,像本案原告这种退休之后由于退休工资不足以支持家庭支出而进行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在少数,因此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当从被侵权人经济状况、身体条件、从事行业有无资质限制等多方面考虑是否对其实际就业情况予以认定。
文:刘钰满
来源:唐山中院
更多法律咨询,请拨打胡永红律师电话:18963929221
【免责声明】:
“ 湖北恩施律师胡永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如何判断被“碰瓷”下一篇
311人看过酒后骑电动车重伤他人致死组局者被判赔10万
249人看过什么?一起喝酒的朋友撞了人,我也要一起赔偿?
3155人看过一司机因为“隔夜酒”中招!饮酒后多久能开车?
1581人看过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酒驾吗?律师解读来了
382人看过“搭便车”出事故,谁担责?
371人看过惊险!男孩鬼探头,家长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