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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退休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支持误工费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25人看过举报


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已达退休年龄,系再就业退休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同被告是否应支持误工费各方产生了分歧。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朝阳道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高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于某打电话给120叫来急救车将原告高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腰骶部外伤、头外伤、右肘外伤等。被告于某开支120救护车费用125元。原告高某治疗终结,出院证载明加强营养并建议继续休息两周。原告到医院复查后,医院再次建议休息一周。原告高某开支医疗费8964.64元,其中包含被告于某垫付的1300元。


原告高某退休后在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电维修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原告主张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3500元。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原告系退休人员,不应有误工费。

裁判结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于某理应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虽已退休,但是尚有工作能力,因交通事故不能上班导致其收入减少,误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误工9天,出院休息3周,合计1个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5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是退休人员,赔偿义务人多数会主张由于其为退休人员不应有误工费赔偿。赔偿义务人之主张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不存在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形。但是本案中,在原告高某由于退休工资不足以支撑其家庭支出,自己身体条件可以再就业并且已经实际上实现了再就业的情况下,本次交通事故确实使原告高某发生了误工损失。因此本院认为不能单纯因被侵权人为退休人员就认定被侵权人不存在误工损失,必须结合被侵权人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就业情况进行认定。


实际上,像本案原告这种退休之后由于退休工资不足以支持家庭支出而进行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在少数,因此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当从被侵权人经济状况、身体条件、从事行业有无资质限制等多方面考虑是否对其实际就业情况予以认定。


文:刘钰满

来源: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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