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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人交通肇事,卖车人也要赔钱?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77人看过举报


2020年1月,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轿车,将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撞倒。熊某下车查看情况,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5分钟后,熊某又返回事故现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夏某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以2000元价格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张某又将该车卖给熊某,熊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明知所售车辆不能进行年检,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却与张某签订买卖协议,张某明知所购车辆为报废车辆,却与熊某签订买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夏某、张某、熊某共同承担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现如今,私家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汽车的安全性能不仅关系到车内乘客的安危,更关系到交通秩序的安全稳定。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每名驾驶员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拒绝驾驶报废车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安全。


来源: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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