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是当发生交通事故、意外碰擦等突发情况时会用到的一项普遍的保障措施。
但如果是被自己开的车撞伤,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驾驶人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却意外被该车撞伤的案件,二审最终认定本案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判决不予赔偿。 下车检查车辆情况 意外被自己开的车撞伤 李师傅是一名有二三十年驾龄的老司机了,供职于一家名叫路通的汽车服务公司。这天,他照常来到公司停车场内启动一辆纯电动汽车,准备开始工作。但奇怪的是,当他插上钥匙、踩上油门后,车子却一动不动。他又关闭了所有电源再重新打开电源,再次启动,车子依然停在原地。 “会不会是外部因素导致车子无法移动?”李师傅心想。于是他下了车,准备检查车外侧的电源开关。就在这时,车子忽然往前挪动,说时迟、那时快,车头正好撞上了在检查的李师傅,他一下就被撞倒在地。随后“砰”地一声,车子撞上了距离七八米远的另一辆车后停下了。 李师傅爬起来后发现,自己的右手疼得厉害,好几个指头都动弹不得。他随即报了警,交警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李师傅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显示他右手多指骨折并伴有肌腱断裂等。 李师傅想,自己是下车检查车辆情况的,却意外被车撞伤,还要承担事故全责,应该找保险公司和路通公司索赔。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 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李师傅提出 因该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车辆清障费等5万余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路通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 路通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险范围为除本车人员外的第三者。李师傅是车辆的驾驶员,即使因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也还属于本车人员,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路通公司称 李师傅是公司员工,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与保险公司的说法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李师傅与路通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属劳动关系,双方间的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作处理。李师傅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对车辆有支配和控制的职责,不属于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驳回了李师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师傅还是想不明白,自己被车撞时已经身在车外,不能控制车辆,应该已由车上人员变成了第三者,保险公司为什么就不能赔偿呢?李师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 驾驶人身份并未转化为第三者 交强险不予赔偿 二审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证明保险条款对受害人范围有明确约定。但李师傅不认可这份材料与案件的关联性,他主张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请。路通公司同意李师傅的上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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