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李某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进口汽车,购买价格12万余元,车户办理保险等均在其妻名下。驾驶过程中,李某某发现该车系事故修复车,常常出现问题,便产生了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的想法。
2017年9月,李某某找到陈某某,请其帮忙撞车伪造交通事故,陈某某碍于欠李某某人情便答应了。次日,陈某某按照被告人的指示,驾驶李某某的轿车沿李某某安排好的路线将车辆撞到路边的石头上,并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向保险公司报了事故。李某某的车辆因事故报废,骗取保险赔偿款121200元。
赔偿款到账后,保险公司在后续审查中发现该笔赔偿款存疑,遂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李某某得知后害怕东窗事发,于2017年10月主动将121200元赔偿款退回保险公司,并投案自首。陈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金凤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1212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李某某、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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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年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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