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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师|男子伤人致死潜逃24年,超过了追诉期?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581人看过举报

案情回顾

1995年3月中旬,家住牟平的林某因发现女友与他人外出吃饭而发生争吵,当事男子尤某在旁劝架时与林某发生争吵,冲突中林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尤某大腿。

捅伤尤某之后林某便立即载着尤某往医院送,可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尤某因失血过多休克。看到已经没了气的尤某,林某是彻底慌了神,因一念之差犯了悔恨终身的错误,他直接将尤某弃置路边而不顾,骑车赶回其住所拉着女友孙某便匆匆逃离牟平到了外省,随后提心吊胆的过了20多年的潜藏生活,而当年的女友也已离他而去。


在最后陈述时林某痛苦的表示:“当年的错误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我现在向被害人家属道歉。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愿意赔偿被害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林某应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尤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官说法

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告人林某实施犯罪的时间为1995年3月16日,公安机关于1995年3月17日立案侦查,而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其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应当追诉。


因此,法官在此警告犯罪份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妄图用时间来冲刷掉身上的罪恶,时间只会冲刷掉罪恶的蒙尘,终将使你无所遁形。

关于追诉时效你还要了解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特殊情况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想了解每个罪行的追诉期,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去确认刑事最高刑。


来源:公正烟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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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律师现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本科。最初在恩施市、州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从事过出纳、信贷、会计、主任等职务,并取得了助理会计师职称。现除担任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外,还担任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报社、电台等单位的法律顾问。2017年8月,曾担任内蒙古建国以来首个特大集团诈骗案满超的辩护人,取得了公、检、法、当事人、新闻媒体均认可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让其达到了完美的结合(此案中央电视台作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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