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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继承人继承房产后如何分割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51人看过


【案例】

被继承人胡某于2017年10月去世,胡某与其妻共生育两子女,分别为长子胡某1、女儿胡某2,胡的妻子及父母均先于胡某去世。

胡某的财产仅有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里XX号房屋一套,且胡某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遗赠”,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胡某生前与长子胡某1共同生活在胡某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里XX号房屋中,且胡某1对胡某进行了主要的赡养;胡某2对胡某进行了次要的赡养。

现,胡某2要继承被继承人胡某遗产一半,并将遗产房屋过户到胡某2名下,胡某2将遗产房屋价值的另一半折价支付给胡某1。

【胡某1咨询问题】面对以上情况,如何能使自己分得更多遗产,同时被继承房屋能否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律师分析解答】

其一、胡某生前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或遗赠,本案件属于法定继承,因胡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刘某去世,故本案**顺位继承人为胡某1与胡某2;

其二、原则上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相等,但胡某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其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件中胡某1此前一直在被继承房屋中稳定的生活,为了使遗产更好的发挥效用,故涉案的被继承房屋应过户到胡某1名下,再由胡某1向胡某2支付部分房屋折价款;

其四、本案中,胡某1可与胡某2进行协商,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该争议;若双方协商不成,胡某1可向遗产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争议的遗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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