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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人员报到表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104人看过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主张新进人员报到表和人事资料卡与劳动合同内容差不多,可以代替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差额。下面我们吴女士是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基本案情:

吴女士2014年11月24日入职深圳某公司,职务为出纳,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吴女士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00元,双方未约定试用期满后工资金额。2015年3月1日,吴女士以适应了公司制度、熟悉了工作内容、存在生活压力等为由,申请转正加薪至每月3500元。公司同意自2015年4月1日起将吴女士的工资每月提升400元。2015年5月31日公司以吴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吴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吴女士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并且公司在其入职满1个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吴女士通过网络找到文开齐律师团队,帮其主张权益。

案件进展:一审结果吴女士得到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1900多元。

文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提供的新进人员报到表和人事资料卡在内容和形式上均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视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吴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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