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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扩建费用的处理

发布者: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320人看过


【案情简介】鑫盛房产开发公司是盛世花园的产权人。鑫盛房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畅民物业公司对盛世花园提供物业服务。

2015年1月1日,鑫盛房产开发公司与畅民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盛世花园小区门口两间平房出租于畅民物业公司,用于物业管理,作为物业值班室和存放物业服务设备和资料等。

合同约定的租期3年,同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5000元。不得转租房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修扩建。

由于盛世花园地势低洼,对于雨雪需要及时清理,否则影响小区居民正常出行。畅民物业公司向鑫盛房产开发公司要求扩建平房或者另行提供一间房屋,存放防洪沙袋和融雪盐。

2015年8月15日,经鑫盛房产开发公司同意,畅民物业公司沿两间租赁平房向北,扩建一间简易平房,花费20000元。但双方没有办理扩建手续,对扩建费用也没有约定。

2018年1月1日,双方物业合同和租赁合同均到期,在清算物业用和租赁费用时,对于扩建费用发生分歧:

畅民物业公司认为扩建的20000元是垫付,应当在扣除租赁使用费用后返还余额。鑫盛房产开发公司认为畅民物业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建费用,并支付扩建后房屋占地及使用费。

畅民物业公司前来咨询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畅民物业公司咨询问题】平房扩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其一、【合同的效力】2015年1月1日,鑫盛房产开发公司与畅民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二、【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和租金事宜,并明确约定,畅民物业公司扩建房屋需要经得鑫盛房产开发公司的同意,否则不得擅自扩建。

其三、【租赁物的扩建】2015年8月15日,经鑫盛房产开发公司同意,畅民物业公司将平房扩建,花费20000元。双方没有办理扩建手续,对扩建费用也没有约定。

其四、【扩建费用的承担】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之规定,承租人同意扩建,双方未约定扩建费用,也办理扩建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共同承担。

因此,平房的扩建费用应当由鑫盛房产开发公司和畅民物业公司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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