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撤销制度的主体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
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确定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否适格,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债权适合于保全。
一般认为,可通过债权人的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须同时是:
(1)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
(2)因共同担保的减少而受损害的债权;
(3)在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前产生的债权。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
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成立要件,以避免滥用,达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
在后者的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