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微信文章内宣传的产品不具有实际功效,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2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是被告商店的会员。2015年10月,原告看到被告商店微信公众号里面有一篇文章,里面宣称该店有一种被誉为菌中之王的野生名贵食用松茸菌,不仅营养均衡、充足,而且还有提高免疫力、抗癌抗肿瘤、治疗糖尿病及心血管疾病、抗衰老养颜、促肠胃保肝脏等多种功效。原告当时的一位亲属刚好不幸患有早期潜在胃癌,想到商店的宣传的药食同源效用,随在该店购买了其宣传的产品,并将这些产品送给患病的亲属食用,但该亲属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还在继续恶化。

律师观点:

被告的行为是有意地将食品作为药品来宣传,是明显的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被告应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