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向房企购置翔安房产,开发商延期数月交付房屋,我方当事人起诉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企庭审前提交答辩状,提出双重抗辩理由:一是新冠疫情、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主张顺延交房 123 天;二是合同约定 60 天交房宽展期,应当免除该阶段违约责任。接受委托后,我针对房企两项抗辩逐一拆解取证、梳理法律观点。针对不可抗力抗辩:房企仅提交政府政策文件,未提供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停工通知、工期签证等客观证据,无法证明项目实际因疫情、台风停工,不足以证实工期实际延误,该抗辩无事实支撑,不应采信。针对 60 天免责宽展期格式条款:我调取完整合同原件,举证当事人手写确认条款提示内容,开发商已对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但仅能扣除约定 60 天宽限期,不能免除宽限期外的逾期责任。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房企不可抗力顺延工期的全部主张,扣除合同 60 天宽展期后,认定房企实际逾期 93 天,支持大部分违约金诉求,仅驳回无依据的超额主张,诉讼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摊。本案厘清商品房逾期交房案件中不可抗力的举证标准,明确格式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条件,平衡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利,为同类房产纠纷审理提供典型参考。
李伟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