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一起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当事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并与公安办案机关警官充分沟通,对委托人提请批捕之后,撰写书面法律意见书当面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最终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附 关于张**涉嫌诈骗罪不予批捕的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据悉,**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已经报请贵院批准逮捕。作为辩护人,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审查逮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张**的当面陈述,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辩护律师会见时听取张**的陈述和辩解,辩护人认为,张**涉嫌的罪名和事实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张**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19年4月开展汽车贷款中介服务业务。张**在**公司负责客户服务工作,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河南总代理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可,为有汽车贷款需求的客户与**公司达成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公司经依法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在服务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对融资金额、收取费用的项目以及金额均明确告知,并经过客户的同意,**公司按约定提供融资资金,目前尚未有客户逾期。根据以上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利公司没有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也没有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张**从事中利公司安排的客服工作,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涉嫌的罪名系经济犯罪,不属于暴力型犯罪,且到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的经过,态度良好,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张**的陈述。如果其陈述是属实的,张**涉嫌罪名和事实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对张**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顺颂
公祺!
辩护人: 吴 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