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若夫妻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住房公积金归一人所有且协议合法有效的,该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证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协议的可用协议证明。
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住房公积金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其约定有效。如果未约定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方式:
1.可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书。
2.对不动产可依据产权证书或夫妻共同的还贷记录证明。
3.对于动产,可根据其获得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可以强制执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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