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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死亡,产生医疗纠纷后,必须进行尸体解剖和尸检吗?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2402人看过举报


所谭尸检,是指运用病理解剖的有关知识,通过检查尸体的病变,以诊断疾病的方法。

 

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争议,确定患者死因是认识事实真相的关键,而尸检则是查明患者死因最直接的方法。 这种方法对死因的判断比较直接,没有自由臆断的空间,一般不会出现错误,因而不会对争议事实的认知产生误导。 尸检报告据其作出主体的不同而分为两种:病理解剖和法医学解剖。 病理解剖一般由医疗机构实施,而法医学解剖则由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一般来说,法医学解剖优于病理解剖,而尸检报告之所以能够深化对争议事实的客观认识,是因为通过尸检对死因的判断可以探求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从而有利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中对医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总之,尸检报告能够将医疗事实更加明确、直白地表述出来。

 

关于尸检,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一般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在因患者死亡引发争议,甚至是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都有向患方提示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机构提示患者进行尸检是其在特定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内容。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尽到该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该义务的时候,均应当被视为存在过错。

 

当然,在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一,如果医疗机构向患方提示了进行尸检以及拒绝尸检的风险后,患方仍拒绝尸检,并自行处理尸体的,医疗机构则当然免除未进行尸检的责任。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第二,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向患方提示进行尸检以及拒绝尸检的风险后,患方无故对此问题不明确表态,并且不处理尸体,导致在此后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因尸体时间过长等客观因索造成无法进行尸检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免责。因为在此情况下,对于无法进行尸检的责任显然不在医疗机构。第三,在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无法与其亲属取得联系,导致尸体由于存放时间过长,无法进行尸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医疗机构自行处理尸体后,无法进行尸检的,也不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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