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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案,浅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如何选择与取舍

发布者:江兴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467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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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文重点不在案件诉讼本身,而是评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困局及取舍建议,故案件审理详细过程此处不表。)

江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进行了三次鉴定,两次医学会鉴定,一次法医司法鉴定,三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却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以及司法资源,凸显了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制度的缺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始于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出台的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的是为行政机关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在当时缺乏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专门立法和缺乏专业鉴定机构的背景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赔偿规定对于明确医疗责任以及解决赔偿,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多,医患矛盾的尖锐对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可能涉及医疗纠纷,甚至成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医学会频繁组织事故鉴定,又需要从各级医院抽取临床医生作为鉴定人,也就是医生既可能成为被告,还有可能成为鉴定人。即使在鉴定程序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也仅是对诉讼直接当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回避,也无法改变医生为医生鉴定的客观事实,他们之间有何关系也无从判断和知晓。同一个属地范围内医生之间的交流机会更多,很难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

  不谈个案,从目前鉴定的总体情况看,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通常认定医院没有责任,省级医学会少部分鉴定认定医院有责任,法医司法鉴定认定大部分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如此结果不能用医疗专业水平来评价和讨论,只能说鉴定所受干扰越来越小。 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此明确的术后处理不当,市级医学会认为医院没有任何过错,省级医学会认为医院有20%的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学习过医疗方面法规的人都知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另一个配套文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等级是和损害后果挂钩的,病人死亡所对应的事故等级是一级甲等。只要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与死亡结果有关,就构成一级甲等事故,医疗过失程度只会影响在一级甲等事故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大小,不会决定事故的等级。本案中省级医学会既然确定医院存在过错且负有20%的责任,那么医院的医疗过失就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出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的结论。但省级医学会为什么不依法作出鉴定结论呢?奥秘在于一旦出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医院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院和医生还要承担较大的行政责任,甚至会暂停或吊销医生执业证,省医学会的良苦用心可见一斑。

  通过本案两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可以清楚地看到同行业的相互庇护关系,也清楚地看到医学会鉴定越来越不被大家认同的主要原因。法医鉴定客观干扰少些,鉴定人真实署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要接受法庭质询,并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管理,在客观公正性方面相对好些。但法医毕竟不是临床医生,尤其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医存在医疗技术方面的劣势,难以应对医疗机构提出的专业意见和质疑。目前法医鉴定机构通常依靠外请临床专家参与听证鉴定来弥补自身专业的缺陷,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上述不足,但存在鉴定观点受某个外请专家左右的问题,甚至有的法医鉴定机构完全依赖外请专家意见,自己不做实质性分析工作,鉴定流于形式,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如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选择异地鉴定是个办法,但鉴定成本大量增加,对于人财两空的患者而言很难实现。面对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面对鉴定困局,最终还需要国家出台法规,完善鉴定体制,规范鉴定程序和鉴定机构,甚至建立国家实验、检验、鉴定室来解决。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把医疗侵权作为独立的一种侵权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统一了赔偿项目和标准,但对鉴定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难,最难的环节在鉴定。对于法律人来讲,还需要我们通过实践努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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