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HXXXX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上海市XX区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袁某(化名),男,45岁,上海人,公司职员。被害人小雨(化名),女,10岁,系袁某的邻居。小雨在随家人外出时报警称袁某在某楼道内对其实施了搂抱和触摸隐私部位的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对袁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上海市XX区看守所。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2025年8月某日下午,袁某在小区楼道内遇到独自回家的小雨,以“帮忙拿东西”为由接近小雨,之后趁无人之际对小雨实施了搂抱并触摸其隐私部位。案发后,小雨的家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走访证人、询问被害人等方式开展调查。
然而,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因角度问题未能清晰捕捉到袁某与小雨接触的具体情形,仅能证明两人曾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该楼道附近。小雨的陈述虽然稳定,但缺乏监控录像、DNA物证、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的印证。小雨的母亲作为关键证人,其证言系事后从小雨处得知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且询问过程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
袁某到案后始终坚称清白,辩称自己当天只是路过该楼道,与小雨并无肢体接触,更未实施任何猥亵行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而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袁某构成猥亵儿童罪。
二、辩护过程
袁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紧急委托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袁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细致审查案卷材料后,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指控袁某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小雨的单方陈述,缺乏监控录像、DNA物证、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赵飞全律师向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证据链断裂、孤证不能定罪、疑罪从无等角度进行了系统论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袁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袁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袁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袁某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证据链存在断裂,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袁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的核心证据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虽然被害人陈述是重要证据,但若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而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依法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监控录像因角度问题未能清晰记录接触情形,无法证明袁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小雨母亲的证言系事后从小雨处得知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且询问过程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存在瑕疵,依法证明力存疑。
第三,被害人询问程序存在瑕疵。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袁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袁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猥亵儿童罪中因“证据不足”获得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孤证不能定罪”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结果。本案提醒我们,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虽然被害人陈述是重要证据,但若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而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依法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辩护律师在证据链存在断裂的情况下,应当果断提出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