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给排水安装施工协议》,约定由张某某以“包工”形式承包某住宅小区部分楼栋的给排水管安装工程。协议签订后,张某某按约完成了施工,但双方就工程范围(特别是高层地下室是否包含在合同内)、工程量计算标准及增量工程价款产生严重分歧。发包方某投资公司与总包方刘某某之间亦就付款责任产生争议。
由于工程款长期拖欠,张某某委托肖昌兴律师提起诉讼,向总包方刘某某及发包方某投资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核心争议与办案难点
第一,合同相对性与付款责任主体的确定。 张某某仅与刘某某存在合同关系,与发包方某投资公司并无直接合同。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张某某似乎只能向刘某某主张权利。肖昌兴律师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成功将发包方纳入责任主体范围,主张其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地下室”工程范围的认定。 双方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电梯高层”,但未明确是否包含地下室。刘某某辩称地下室不属于合同范围,属“增量工程”,应按米计价。肖昌兴律师通过组织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电子证据和书证,构建完整证据链:张某某向刘某某报送的工程进度明确包含地下室面积,且均按“平方米”为单位报送,刘某某对此从未提出异议;结合发包方与总包方的合同约定,“电梯高层”亦包含地下室。这一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地下室属合同约定范围,按约定单价计价。
第三,工程量的司法认定。 对于地面管长度等无法达成一致的工程量,在张某某未能就全部主张完成举证的情况下,肖昌兴律师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关键测绘数据,并运用证据规则,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某某自认的部分工程量,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肖昌兴律师关于法律适用的核心意见,认定刘某某应支付张某某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同时认定发包方某投资公司应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实现了实际施工人权益的有效救济。
律师评析
本案是肖昌兴律师代理的又一起成功维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回顾全案代理过程,以下几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建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是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核心法律武器。本案中,发包方以“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对张某某承担付款责任,肖昌兴律师通过精准适用该条款,成功将发包方纳入责任承担主体,有效破解了总包方怠于行权或下落不明时实际施工人“讨薪无门”的困境。
其二,电子证据的精细化梳理与运用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关键。在合同约定不明、双方未正式结算的情况下,张某某与刘某某之间长达数年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地下室是否属于合同范围”这一核心争议的决定性证据。代理律师从海量碎片化信息中精准提取“地下室×平方米”的进度汇报内容,并辅以刘某某“收到”“好”等确认性回复,形成完整的意思表示链条。
其三,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有效运用。为确定案涉工程的实际建筑面积,肖昌兴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成功调取测绘成果等关键证据,为工程款计算提供了客观、权威的数据基础,避免了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承受不利后果。
其四,诉讼请求的合理确定与风险预判同样重要。本案中,张某某主张的增量工程款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而未被法院支持,这提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签证管理和证据固定意识,对于合同外的增量工程,务必争取书面确认,以免在后续诉讼中陷入被动。
肖昌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