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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处理

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19年09月02日|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吴某某生前系山东省医药公司退休职工,2017年12月份去世。在吴某某去世后,山东省医药公司向其配偶孙某某支付5万元余元一次性补助金。因补助金分配问题,吴某某的子女与孙某某发生纠纷,吴某某的子女把孙某某起诉到天桥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补助金。

【律师观点】

    我作为孙某某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孙某某充分沟通及向吴某某生前单位调查取证,给孙某某分析。单位给孙某某的该5万元钱性质应为对吴某某家属的抚恤金性质,具有救助人文关怀的道德救助,并非原告吴某某子女主张的此款是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平均分割该笔款项。既然是救助金,作为吴某某生前共同生活的孙某某,以及在吴某某生前,孙某与吴某某的生活来源全靠吴某某的退休金。该笔款项分割应着重考虑孙某某的情况,适当的多分。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以及与主审法官沟通,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不能按照遗产处理。后经与对方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笔款项孙某某占70%,吴某某的子女各占10%,即孙某某向吴某某子女每人支付6000元。

    该案的庭内成功调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家庭和睦,也极大了维护了孙某某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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