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增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李勇增律师

  •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0:00

  •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766195872点击查看

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赵某某作罪轻辩护

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16年06月16日|32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底一天晚上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郭某甲、王凯吸食冰毒。一两天后,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郭某甲吸食冰毒;当晚22时许,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王凯吸食冰毒。

 

办案过程

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家属的委托后,李勇增律师多次去济南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多次沟通,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来往检察院、济南市看守所。针对赵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且犯罪嫌疑人赵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的表现,进行罪轻辩护。

 

经辩护,法院判决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000元。

经过李勇增律师的辩护,历下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底一天晚上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郭某甲、王凯吸食冰毒。一两天后,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郭某甲吸食冰毒;当晚22时许,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王凯吸食冰毒。

 

办案过程

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家属的委托后,李勇增律师多次去济南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多次沟通,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来往检察院、济南市看守所。针对赵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且犯罪嫌疑人赵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的表现,进行罪轻辩护。

 

经辩护,法院判决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000元。

经过李勇增律师的辩护,历下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有坦白情况,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 全站访问量

    162821

  • 昨日访问量

    7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勇增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