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勇增|时间:2016年06月16日|32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底一天晚上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郭某甲、王凯吸食冰毒。一两天后,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郭某甲吸食冰毒;当晚22时许,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王凯吸食冰毒。
办案过程
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家属的委托后,李勇增律师多次去济南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多次沟通,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来往检察院、济南市看守所。针对赵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且犯罪嫌疑人赵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的表现,进行罪轻辩护。
经辩护,法院判决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000元。
经过李勇增律师的辩护,历下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6月底一天晚上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郭某甲、王凯吸食冰毒。一两天后,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郭某甲吸食冰毒;当晚22时许,赵某在自己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公寓204房间的租住处,容留王凯吸食冰毒。
办案过程
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家属的委托后,李勇增律师多次去济南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多次沟通,查阅案卷,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来往检察院、济南市看守所。针对赵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且犯罪嫌疑人赵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的表现,进行罪轻辩护。
经辩护,法院判决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000元。
经过李勇增律师的辩护,历下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有坦白情况,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