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禁止抢注他人商标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535人看过

     抢注他人商标,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应当制止。一是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即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二是规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标,仅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