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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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知识产权 |501人看过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所谓误导,是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所谓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虽然还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但有受到损害的潜在可能。

     适用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规定,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体现了我国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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