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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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2日|分类:知识产权 |397人看过

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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