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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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名作商标的管理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0日|分类:知识产权 |533人看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所谓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所谓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所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但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相应的规定。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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