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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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的特征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0日|分类:知识产权 |591人看过

     第一,共有商标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共有商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因此,主体仅为一个,若不是两个以上的,就不是共有商标。同时,本条对两个以上的主体,并没有作任何限制,这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者之间的任意组合。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也为多数,但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使用集体商标的该组织成员并不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人,而共有商标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共同申请注册的。

     第二,共有商标的客体只有一个。无论共有商标的主体有多少个,其客体只有一个,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说,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才能称为共有商标。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第三,共有商标需要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因此,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分别申请注册的,不构成共有商标。同时,共有商标的数个主体如何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需要由各主体之间订立共有一个商标的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后不得自行更换;有变动的须经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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