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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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的规定

发布者:刘海杰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461人看过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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